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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社会组织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健全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

点击量: 关键词: 来源:网站管理 发布时间:2025年10月27日

近日,江苏省民政厅印发《江苏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为2年。

  《办法》共12条内容,适用于在江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、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(民办非企业单位),旨在指导全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,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行为规范和内部治理,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。

  据介绍,《办法》所称重大事项,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,对社会组织自身、会员和服务对象,以及其他组织、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,应当主动报告的重要事项。

  社会组织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五方面:

  一、形成重要决定。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,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(会长、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社会服务机构(民办非企业单位)行政负责人。社会团体、基金会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。

  二、举办重要活动。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节庆、论坛及展会活动。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、创建示范活动,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、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。设立、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。涉及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。

  三、开展涉外交往。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,出国出境访问,参加国际会议、加入国际组织,接受或向境外捐赠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。

  四、发生重大事件。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,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。产生内部矛盾、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本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。

  五、涉及违法违规。社会组织违反法律、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。社会组织负责人涉及犯罪。

  《办法》指出,社会组织应当完善政社分开、权责明确、依法自治的管理制度,对本组织重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。对涉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重大事项,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。

 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结合自身实际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清单,健全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,科学研判和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,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效性。

  此外,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、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重大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鼓励社会组织在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,主动进行信息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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